本卷的研究對象之間跨越了多個世紀——從普芬道夫一直到康德。這基本上見證了德國法哲學逐漸從歐洲大陸傳統(tǒng)、尤其從托馬斯主義傳統(tǒng)脫胎而出并自成一系的漫長生成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到兩條基本的思想脈絡:一條是以普芬道夫—托馬修斯為代表的意志論傳統(tǒng),一條是以萊布尼茨—沃爾夫為代表的理性主義傳統(tǒng)。這兩條主線最終匯聚到康德那里,并最終開啟了一個獨特的德意志法哲學的傳統(tǒng)。 編譯者說明 一 著名康德學者劉易斯·懷特·貝克(Lewis White Beck)在他的《早期德國哲學》一書中,花了整整一章的篇幅來探討“是否存在一部民族的哲學史”這一問題。Lewis White Beck, Early German Philosophy: Kant and His Predecesso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p?1-15.或許對于任何一部以某個現(xiàn)代民族國家為論題的著作,這都是一個需要預先予以澄清和證成的問題。就政治史和文學史而言,因其特有的政治邊界和語言邊界而使該問題變得不是如此迫切。同樣地,就科學而言,因科學本身所具有的普遍屬性,人們亦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然而,就哲學而言,因其一方面試圖成為一門普世的“科學”,另一方面又深深扎根于特定文化的思維模式、認識旨趣以及問題取向,而不得不面對這種在把某個民族國家的哲學作為其談論主題時所必然引申出來的問題。正如貝克所言,我們“不可能離開笛卡爾來理解英國和德國的哲學史,不可能離開洛克來理解法國和德國的哲學史,也不可能離開萊布尼茨來理解英國和法國的哲學史”。Lewis White Beck, Early German Philosophy: Kant and His Predecessor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9, p?2.西方現(xiàn)代哲學之間的這種“緊密”的關聯(lián)性使得我們若要在一個國別史的框架下來談論哲學思想,就必然會割裂一種內在于思想本身的繼承性和互動性。就法律和政治思想而言,情況亦是如此。本書收入的前三位思想家,他們的法律和政治思想就深深扎根于古代傳統(tǒng)以及在當時整個歐洲剛剛興盛起來的新的思想傳統(tǒng)——普芬道夫被認為是霍布斯在德國的一位代言人;托馬修斯則試圖重建格勞秀斯—普芬道夫的思想傳統(tǒng);萊布尼茨,作為普芬道夫學說的激烈批評者,他的政治思想深深鐫刻著中世紀的印跡。正如Patrick Riley所言,“萊布尼茨的政治觀點仍然是中世紀的”。具體參見:Patrick Riley, Leibniz: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p?77.那么,我們是否由此而得出,一種“德意志”的法哲學在某種意義上很難成立? 情況可能并非如此,盡管我們無法在“西方”這個大背景之下勾勒一個完全獨立發(fā)展起來并獨立發(fā)展著的思想傳統(tǒng),但基于哲學思想對于語言的依賴以及法律和政治思想對于特定國家的依賴,我們仍然可以說,在以德語為思維語言的這片區(qū)域,存在一種特定的有它獨特精神氣質(ethos)的法律政治思想傳統(tǒng)。在我看來,它的特點,亦即它區(qū)別于歐洲其他傳統(tǒng)尤其是英美傳統(tǒng)的特點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有關德國政治哲學的特點,Chris Thornhill提供了一個更為全面的概述,他把德國政治哲學的特點概述為十個要點。具體參見:Chris Thornhill, German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Metaphysics of Law, Routledge, 2007, pp?2-7.當然,這兩個方面在根本意義上是圍繞“國家”和“形而上學”這兩個核心概念的。 首先,國家問題一直處在德國法哲學和政治哲學的核心。與英美傳統(tǒng)尤其是洛克以及在其后占據(jù)多個世紀支配地位的功利主義賦予國家以工具性價值不同,德意志傳統(tǒng)一直把國家置于一個非常重要的位置。即便是被英美世界歸于與黑格爾的國家主義相對立的個人主義陣營的康德,對于國家之必然性亦給予極大的重視。在他看來,人進入政治狀態(tài)(或者說建立國家)不是如社會契約論者所認為的那樣乃基于同意;相反,他認為組建國家對于人來講是一種“義務”。對于那些脫離國家而試圖單獨生存的人而言,我們有權利強制他們進入國家狀態(tài)。雖然康德的國家概念與之后黑格爾等所倡導的有機體的國家概念存在不小差異,但對于共同體生活的強調,對于秩序觀念的注重,自始就是德意志傳統(tǒng)與強調個人生活的英美傳統(tǒng)的核心差異之一。 “國家”規(guī)定了德意志傳統(tǒng)思考對象的特殊性,而“形而上學”則規(guī)定了德意志傳統(tǒng)思考方式的特殊性。國家(Staat)或法(Recht)的形而上學是德意志傳統(tǒng)最鮮明的特點。這種形而上學的沖動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種傾向之中:一種傾向是追本溯源的傾向。他試圖追溯法和國家的最終根據(jù),也就是說,他并不滿足于現(xiàn)成被給予的東西,而是試圖返回到一個更為本原的東西。這種沖動不僅潛伏在各種形而上學體系中(黑格爾),而且也潛伏在各種反形而上學的學說中。馬克思以及由反黑格爾而興起的社會理論都試圖給法與國家提供一個最終的根據(jù),或提供有關它們之源起的解釋。另一種傾向則是體系化的傾向,與英美傳統(tǒng)那種技術性的法律思維方式不同,德意志傳統(tǒng)就一直試圖給出一個整體性的方案。他們把法與國家置于整個人類事務秩序中加以考察。潘特克吞式的法律體系就是這種整體式建構的結果,它試圖囊括人類的整個活動領域,將其置于一個可以用法或正當秩序(Recht)來加以把握的框架之內。 因此,基于以上兩個特征,我們大致可以看到一個主要由哲學家所建構的法哲學傳統(tǒng),以區(qū)別于英美這樣一個主要由法學家所建構的法哲學傳統(tǒng)。 二 本卷的研究對象之間跨越了多個世紀——從普芬道夫一直到康德。這基本上見證了德國法哲學逐漸從歐洲大陸傳統(tǒng)、尤其從托馬斯主義傳統(tǒng)脫胎而出并自成一系的漫長生成過程。 普芬道夫學說是德國法哲學史上最早一個體系化的理論。他的思想有著深厚的歐洲思想史淵源:他自認是格勞秀斯(Grotius)的繼任者,試圖完善和修正他的學說;而格勞秀斯則深深鐫刻著16世紀西班牙那批新經院主義思想家的印記,尤其是蘇亞雷斯當然,還值得提及的是維多利亞(Vitoria)這位被譽為現(xiàn)代國際法先驅的托馬斯主義者,他的《論美洲印第安人》和《論戰(zhàn)爭法》這兩部著作對后來一大批論述萬民法的思想家產生了不小的影響。參見:Francisco De Vitoria, Political Writing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Suarez)的思想——他的《論法與神圣立法者》(De Legibus, ac deo legistatore)一書對格勞秀斯的《戰(zhàn)爭與和平法》有著深刻的影響。有關蘇亞雷斯和格勞秀斯之關系的論述,參見:James Brown Scott為《蘇亞雷斯著作選》所寫的編者導言(Selections from Three Works of Francisco Suarez, pp?3a-38a)。而這批新經院主義者則普遍自視為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學說的闡發(fā)者。從這樣一種思想脈絡的演進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們所共同分享的支脈,但同時亦可以看到他們的分叉點。因此,除開這種思想上的延續(xù)性之外,普芬道夫思想中亦包含著對于這種傳統(tǒng)的反叛。這種反叛的思想靈感主要來自霍布斯,其核心要素是在霍布斯那里體現(xiàn)出來的意志論(voluntarism)。這種意志論要素在他的繼任者托馬修斯那里又繼續(xù)得到延續(xù),而這正是之后在康德那個時代所出現(xiàn)的托馬修斯學派與沃爾夫學派之對立的根源。 因此,康德的法律和政治學說只有在這個大的思想背景之下才可以得到理解。這個思想背景主要由兩條主要的脈絡,或者說兩個主要的針鋒相對的傳統(tǒng)構成:一個是普芬道夫—托馬修斯的意志論傳統(tǒng),一個是萊布尼茨—沃爾夫的理性主義傳統(tǒng)。正如在理論哲學上康德對于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雙重批判構成了他的批判哲學的核心要旨一樣,在實踐哲學領域,對于意志論和理性主義這兩個傳統(tǒng)的雙重批判構成了他的法律和政治哲學的核心要旨。他獨特的自然法、他所假設的社會契約論、他在某些政治哲學立場上的搖擺不定,都可以通過他的這個雙重批判得到解釋。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康德創(chuàng)建了一種有別于歐洲其他傳統(tǒng)的、獨特的德意志法哲學進路。在他之后,幾乎很少有人再提及普芬道夫,更沒人提及托馬修斯、萊布尼茨和沃爾夫(后兩者在后世所贏得的聲譽幾乎完全歸因于他們在理論哲學上的貢獻)。在德國政治思想史上,這些曾經影響幾代人,甚至是支配著德國政治思想近幾百年的人物(尤其是普芬道夫)都銷聲匿跡了。自此,我們將看到一個建立在康德哲學基礎之上(或是對于他的繼承、或是對于他的修正、或是對于他的批判)的獨立發(fā)展的傳統(tǒng)。盡管經由黑格爾的批判,康德的政治學說曾被遺忘了近一個世紀,但在他的道德哲學中所體現(xiàn)出來的諸多原則卻一直潛伏在整個德國思想的演化中。后世一波又一波的所謂的“返回康德”的運動便見證了康德學說的持續(xù)影響。 本卷的選題便圍繞著德意志法哲學的生成過程:以普芬道夫—托馬修斯、萊布尼茨—沃爾夫這兩條主線為始而最終匯聚到康德那里,并最終開啟了一個獨特的德意志法哲學的傳統(tǒng)。 吳彥 2012年冬于復旦江灣
作者簡介: 編者: 吳彥,法學博士,復旦大學政治系博士后研究人員,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講師;在《二十一世紀》(香港)、《開放時代》和《政法論壇》等核心期刊上發(fā)表文章十余篇,譯有《康德:權利哲學》、《實踐理性的第一原則》、《法, 理性與善——菲尼斯文集》等書,主要研究領域為德國法哲學與政治哲學以及自然法理論。 譯者: 湯沛豐: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院博士,主要研究領域為德國法哲學和政治哲學。 吳彥:華東師范大學法律系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德國法哲學與政治哲學以及自然法理論。 楊天江:西南政法大學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自然法理論。 朱振:吉林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實證主義。 楊曉暢:復旦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羅爾斯的政治哲學。 孫國東:復旦大學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員、副教授,主要從事西方法哲學和社會—政治哲學的研究,尤重哈貝馬斯思想的研究。 邱帥萍:湖南科技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法學和法哲學。 姚遠: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馬克思的法哲學與政治哲學。
目錄: 緣起 “德意志古典法學叢編”出版說明 編譯者說明 普芬道夫的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 。ǎ勖溃葸~克爾·賽德勒著,湯沛豐譯) 托馬修斯自然法理學導論 。ǎ塾ⅲ萃旭R斯·阿諾特著,吳彥譯) 萊布尼茨的政治哲學 。ǎ勖溃菖撂乩锟恕とR利著,楊天江譯) 政治、自由與秩序——康德的政治哲學 。ǎ鄣拢菸譅柗驅P爾斯汀著,湯沛豐譯) 論康德的《法權學說》 。ǎ塾ⅲ菘ㄌ亓铡べM里克舒著,吳彥譯) 康德的法律實證主義 ([美]杰里米·沃爾德倫著,朱振譯) 理性的公共運用 ([英]奧諾拉·奧尼爾著,楊曉暢譯,孫國東校) 康德論懲罰與道德存在的政治前提 。ǎ勖溃菁訝枴ず詹刂,邱帥萍譯) 自律的限度——卡爾·馬克思對康德的批判 ([美]威廉·詹姆斯·布思著,姚遠譯) 參考文獻選要 譯 者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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