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4月,我在碩士生二年級時,與鄭定、田小梅兩位同學到涼山彝族地區(qū)進行了十數(shù)天的社會調查,合寫了《涼山彝族地區(qū)家支組織的考察報告》,作為調查總結。我利用涼山彝族習慣法的材料,又寫了《從涼山彝族習慣法看研究少數(shù)民族習慣法的意義》一文,投稿幾個刊物,未被選用。后投稿《比較法研究》,接受賀衛(wèi)方先生的建議,題目改為《對涼山彝族習慣法的初步研究》,發(fā)表于該刊1988年第2期。1986年至1989年,我在博士生期間,在導師張晉藩先生指導下,寫了《清代民族立法研究》的博士學位論文。部分內容以《簡論清代民族立法》為題,發(fā)表于《中國社會科學》1989年第6期。全書經張晉藩先生推薦,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3年出版。以上論著在中國少數(shù)民族習慣法領域和古代民族立法領域,有一定的開創(chuàng)性和前瞻性,引起了一些學者的關注。2006年,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領導邀請我參與該校“985工程”中有關民族法制的課題研究。我接受該項目的子課題研究任務后,就組織人員分工撰寫。因參加人員工作變動,推遲了交稿的時間。本書選擇了秦漢唐明清五個朝代的國家政權治理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的政策和制度作為研究對象,并把上述政權因族制宜的政策與法制視為中國古代民族自治的方式進行研究。這方面的政策與法制對中國當代民族自治制度的建設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和借鑒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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