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叢之編輯出版甚為重要,因半個世紀以來,中國最大之文化現(xiàn)象,乃是近十年來當代大陸新儒家之興起。當代大陸新儒家既不同于第一代大陸新儒家,亦區(qū)別于第二代、第三代港臺新儒家與海外新儒家。之所以如此者,乃因所處之時代不同,當代大陸新儒家與第一代大陸新儒家之存在感受與問題意識不同,又因所處之年代與地域不同,當代大陸新儒家與第二代、第三代港臺新儒家及海外新儒家之存在感受與問題意識亦不同。故當代大陸新儒家有自己獨特之存在感受與問題意識,此“當代大陸新儒家文叢”之編輯出版,定會使國人對當代大陸新儒家有一全面深入之了解,亦可見近代中國儒家之復興,其規(guī)模之博大與內(nèi)容之多方也。 作者簡介: 蔣慶,男,一九五三年生,字勿恤,號盤山叟,祖籍江蘇徐州,出生、成長于貴州貴陽。西歷一九八二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本科),先后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深圳行政學院。西歷二〇〇一年申請?zhí)崆巴诵荩谫F陽龍場建陽明精舍。主要著作有《公羊學引論》(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一九九七年版)、《政治儒學——當代儒學的轉向、特質(zhì)與發(fā)展》(北京:三聯(lián)書店二〇〇三年版)、《以善致善:蔣慶與盛洪對話》(上海:三聯(lián)書店二〇〇四年版)、《生命信仰與王道政治——儒家文化的現(xiàn)代價值》(臺北:養(yǎng)正堂文化事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三年版[西歷二〇〇四]),《儒學的時代價值》(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二〇〇九年版),《儒家社會與道統(tǒng)復興——與蔣慶對話》(范瑞平主編,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二〇〇八年版)等,《再論政治儒學》(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二〇一二年版);獨自翻譯與合譯的著作有《基督的人生觀》、《當代政治神學文選》、《自由與傳統(tǒng)》、《政治的罪惡》、《道德的人與不道德的社會》等;選編《中華文化經(jīng)典基礎教育誦本》。 目錄: “賢能政治”的制度架構 ——“儒教憲政”對民主憲政的超越與吸納 復興儒學的兩大傳統(tǒng) ——“政治儒學”與“心性儒學”的重建 中國文化的危機及其解決之道 ——中國文化的自性、歧出與回歸 當代中國思潮中的儒家價值 ——兼論自由民主思潮與左派思潮的局限與缺失 當今儒學存在的問題 ——論重建儒學自身的傳統(tǒng) 用中國文化重塑中華民族精神 ——《晶報》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先導人物專訪 西方價值、普世價值與“三綱”價值 ——深圳大學“文明對話與當代學術發(fā)展”研討會發(fā)言 “三綱”真的過時了嗎“賢能政治”的制度架構 ——“儒教憲政”對民主憲政的超越與吸納 復興儒學的兩大傳統(tǒng) ——“政治儒學”與“心性儒學”的重建 中國文化的危機及其解決之道 ——中國文化的自性、歧出與回歸 當代中國思潮中的儒家價值 ——兼論自由民主思潮與左派思潮的局限與缺失 當今儒學存在的問題 ——論重建儒學自身的傳統(tǒng) 用中國文化重塑中華民族精神 ——《晶報》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先導人物專訪 西方價值、普世價值與“三綱”價值 ——深圳大學“文明對話與當代學術發(fā)展”研討會發(fā)言 “三綱”真的過時了嗎 ——“孔子與當代中國”研討會發(fā)言 儒家的生命之道與政教傳統(tǒng) ——論儒家的心性學統(tǒng)、道統(tǒng)與政統(tǒng) 儒家文化是先進文化 ——“先進文化”與“落后文化”的根本區(qū)別 儒家文化是建立中國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礎 ——中國政法大學“中國民法典論壇”演講 王道政治的特質(zhì)、歷史與展望 ——論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 王道政治是陽光下的政治 ——再論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 王道政治是儒家的治國之道 ——三論王道政治三重合法性 以王道政治超越民族主義 ——答北京中評網(wǎng)記者問 政治儒學書簡民主憲政不能真正實現(xiàn)“賢能政治”,首先是因為民主憲政在政治合法性上存在著嚴重的缺失,即民主憲政在政治合法性上只存在一重合法性,即只存在“民意合法性”,并且“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排斥了其它的合法性,即“民意合法性”一重獨大排斥了超越神圣的合法性與歷史文化的合法性。我們知道,真正的“賢能政治”必須在政治中同時實現(xiàn)天道的價值、地道的價值與人道的價值,即必須在政治中同時實現(xiàn)超越神圣的合法性、歷史文化的合法性與人心民意的合法性,這種在政治中同時實現(xiàn)了三重合法性的政治型態(tài),才稱得上“賢能政治”。這是因為“賢能政治”中的“賢”,不只涉及到從政者對民意的代表與滿足,更要渉及到對天意與歷史的代表與滿足,即要涉及到深刻體認與完整把握天道天理與歷史文化。而在民主憲政下,其政治合法性只有民意一重,政治權力只要代表了民意就合法,從政者只要滿足了民意就能獲得權力,而不管民意是否符合天道天理與歷史文化,即不管民意是否具有超越神圣的合法性與歷史文化的合法性。在這種情況下,民主憲政中的“賢”只能體現(xiàn)為代表民意與滿足民意,而民主憲政中的“能”也只能體現(xiàn)為代表民意與滿足民意的才干。因此,如果說民主憲政具有某種“賢”“能”成分的話,這種“賢”“能”成分也是有局限的、不確定的、甚至是危險的,因為一旦民意違背了天道天理與歷史文化,民主憲政礙于其合法性而根本不可能對治,即根本不可能在政治合法性上有超出民意的義理基礎與制度架構對民意進行限制。這即意味著如果全體民意選擇惡,代表全體惡的民意的政治權力仍然具有合法性,因為民主憲政中的“賢”只取決于民意的形式要件,即只取決于民意是否符合選舉程序,而不取決于民意的實質(zhì)內(nèi)容,即不取決于民意的道德內(nèi)涵。由此可見,民主憲政中的“賢”太局限于民意一重,太偏重于形式程序,因而太狹隘、太單一、太不確定、乃至太危險,而民主憲政中的“能”則為此“賢”服務,其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亦可想而知。故我們可以說,在政治合法性問題上民主憲政不是“賢能政治”,更不可能靠民主憲政去實現(xiàn)人類所追求的“賢能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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