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否定“人性是人所具有而動物則不具有的各種屬性”和“人的本質(zhì)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的說法,認為,人性——在人性論使用這個術語的意義上——及人的本性,和人的本質(zhì)(或說人的本質(zhì)屬性)具有同等的意義,它們一致表示的是在根本上駕馭人、規(guī)定人或者說能決定人的一切認識和實踐活動的那種應該說確實存在的東西。通過圍繞人性問題廣泛搜集資料和深入進行研究,文本一反傳統(tǒng)的定見,針對人性問題提出了一些與眾不同的觀點。不過,并不否認以往諸多哲學家的人性理論中具有一定合理的、可資借鑒的內(nèi)容。闡述的從人性的角度審視道德問題,從人性的角度審視法律(以及宗教、習俗等)問題。由于人的道德行為和法律行為等都是由本性決定的,回答了“人為什么既會遵守道德,又會違反道德”等問題也為“人為什么既會遵守法律,又會違反法律”等問題提供了既成答案 本書主要內(nèi)容包括: 關于人的本性的基本表述 ; 解讀人的本性的內(nèi)涵 ; 探析人的自私和理解 ; 人的本性的主要作用 ; 人的本性與人的心理 ; 人的本性與人的個性 ; 人的本性與人的主體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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